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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涉及多方博弈 三鹿事件直接影响立法(2)

时间:2009/3/5 10:47:31 来源:食品工业网

 一审:避开部门之争,却使责任模糊了

  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动因,不过当时目标是修订《食品卫生法》。此后的几年中,“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所以到了2007年底,“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最终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在当年12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根据南方周末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得的相关记录,初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意见颇多。“应该说一审稿很多地方是原则性规定,比较模糊。”李援说,“当时主要是想尽快提出草案,所以一些条文也尽量不把部门之间的分歧挑起来。”

  这样的好处是,各相关部委不会有反对意见,而最终的博弈,也便都将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平台上进行。

  其时常委会委员们一个主要的意见是,监管体制不清,负责部门不确定。草案一审稿规定的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但并未明确是哪个部门。“一个原因是,相关部委的职能范围,要等到第二年全国‘两会’之后,机构改革方案定下来才可以确定。”李援说。所以,涉及的两个主要部门,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此前也都没有反对意见。

  但是委员们敏锐地指出了这个问题,“草案的说明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所作,很显然是负主要责任或者负牵头责任的部门不明确,找不到一个为主的部门,所以勉为其难”。

  而陈难先委员说的更直接,“翻开‘食品安全法草案’,光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部门’这类词就有12处以上,好像这些事情从来都没有任何具体部门负责?可我们去调研‘食品卫生法’的时候,18个部门都站出来。如果我们现在通过这部法律的话,就是我们没有行使监督权,因为我们不知道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谁。”

  而委员们的另一个意见,是关于各种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不统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各有各的标准。”李援说。一些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分段监管的弊病亦反应很大,说现在分段管理,政出多门。“对比较好监管、有权力的领域,各部门都比较积极;如果是管起来比较麻烦的,就没有部门去管。”全国人大代表陈志坤说。


相关搜索: 食品安全法 三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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