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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BT协议的若干说明

时间:2005/1/1 1:01:00 来源:网友
(一) TBT 协议概述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是GATT主要对缔约国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因此各国也称其为标准守则(Standard Code),它是关贸总协定9个副协定之一,也是WTO希望我国恢复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关贸总协定(GATT)自1947年开始以来,经过多轮(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当降至一定水平时,由关税和配额许可证等有效手段形成的贸易障碍和壁垒已逐渐开始让步于由国家间对商(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而形成的无形贸易障碍和壁垒,这种壁垒称之谓贸易技术壁垒。由于美国的提议,GATT在1970年正式成立制定标准和合格评定工作组,1975年-1979年由GATT主持,在东京回合中开始进行艰苦的谈判,于1979
年正式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1980年1月1日生效,在乌拉圭回合中又于1991年重新修订,1994年于马拉咯什正式签署生效。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分为正文和附则两大部份,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情报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六个方面的规定,共十五条。三个附件分别是附件Ⅰ本协议术语及其定义,附件Ⅱ技术专家组,附件Ⅲ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为了实现上述原则,TBT协议在技术法规、标准的划分和界定,法规,标准的统一,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约束机制等方面较之东京回合的TBT协议有了重要改善和变动,更加有利与上述原则的实现,使之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TBT协议的宗旨: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为此,鼓励制定此类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希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认识到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

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大致可归纳如下: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三是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此外还应就确认各出口成员方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确信其合格评定结构是否持续可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进行事先磋商。四是在市场准入方面,TBT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五是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面,TBT要求遵照执行此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统一规则和程序——“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六是为了回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TBT要求每一成员方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

(二)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

协议对“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合格评定涵盖了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证三方面。 其中合格评定程序还是首次引入的概念,明晰地界定使得实施协议所涉及的主体对象非常地清晰、完整和便于操作。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则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的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与自愿性和强制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明确了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同的内涵基础上,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TBT协议在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有关规定上力求体现这一原
则。1、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目标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环境的范围,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2、提倡采用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项(TBT协议第2条(3)),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3、统一性原则。(TBT协议第2条(4)):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同时国际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份,来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
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对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协议要求应由成员方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附件3)、标准的制定、通过和执行的原则也必须满足合理性、统一性,其中包括按产品的性能要求来阐述标准的要求以不给国际贸易带来阻碍。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协议》指出,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并且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作为制订技术法规的基础。为尽可能统一技术法规,在相应的国际化机构就各成员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

“合格评定程序”是此次协议首次引入的新概念。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极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事实上,某些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比如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方无论是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如果已有国际合格评定程序或区域合格评定程序,成员方应与之一致。

对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协议有关规定的根本性目的在于以区别对待的条款、统一性的标准以达到不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在信息的交流,约束机制以及组织机构方面作出了更具体地规定。

(三) 信息的公开与交流

信息的公开与交流是世贸组织的主要目标之一,它要求各成员方对外公开贸易上的政策措施和规则,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在协议里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也不例外。协议中技术法规和标准部份第九条指出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或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与有关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并且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①各成员方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②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有关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并一并告知其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简要内容和基本理由,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发出此类通知,以便有时间进行修改和考虑有关意见;③在接到请求时,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并且如可能,应阐明其中有关与国际标准本质上不尽一致的地方。④一视同仁地给予其他缔约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于他们有时间提交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只有在一成员方发生危及其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遇到此类威胁时,它可在认为必要时,省略上述的有关步骤,但是在采用某技术法规时也应该做到:及时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的技术法规,它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同时简要说明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基本理由,包括紧急情况的性质;· .一经请求,向其他成员方提供该技术法规及副本等。

在标准的制订、采纳与实施方面,在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中一般规定,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一次出版一个工作大纲,它包括其名称,地址。如有可能,应在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性出版物上公布已有该工作大纲的通告,在采纳一标准前,该标准化机构至少应提供60天的期限,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有关当事方对该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只有在前述紧急情况下,这一期限才可予以缩短,对于合格评定程序来讲,协议对信息公开和交流也在第五条,第7条和第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中,协议第十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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