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案件
2007年5月9日,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了八个仲裁案,指控娃哈哈与宗庆后通过设立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违反了不竞争义务,剥夺了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导致达能失去了本来应该让其赚取的利润,欺诈达能,并要求娃哈哈赔偿8.9亿欧元的损失,并要求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归达能。2009年1月5日―20日,瑞典仲裁庭举行了长达15天的听证会。经过漫长的庭审,仲裁庭并未作出裁定,而是指出鉴于案件情况复杂,仲裁庭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和议、考虑,因此大约会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作出裁定。
谈判僵持不前
双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激烈法律对抗的同时,尤其是达能陆续遭受了国内外的几场诉讼案件的失利之后,双方也陆续进行过几轮和谈,尤其是2007年12月到2008年4月期间,在两国政府的协调下,双方还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了长达四个半月的和谈,但最终还是未果。在这一轮和谈中,达能最初要求将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捆绑上市,其持有与娃哈哈同等比例的股权,而娃哈哈则表示要先澄清事实,达能方需要为其对娃哈哈所谓违反“契约精神”的无端指责赔礼道歉。双方就此僵持了一段时间。此后,达能又要求娃哈哈以500亿人民币的价格(最终降到约200亿)购买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耐人寻味的是,达能提出的显然是双重标准,一开始达能要求以净资产的价格低价并购非合资公司股权,遭拒后又要求按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要求娃哈哈回购达能在合资公司的股权。在资本进退这本帐上,达能不愧是精明的高手,然而就产业发展而言,精明并不等于高明。而娃哈哈对此则予以坚决地拒绝。
达娃之争,各路神仙粉墨登场,个中也不乏各种尖利激昂的评判和高谈阔论,然而随着境内外一系列案件的渐渐尘埃落定,原本高调的达能目前却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
产业与资本的博弈,孰是孰非,自有世人各抒己见。然而,其蕴含的启发和本质却不能不令人深思,也让人们进一步思考“契约精神”的内涵。毕竟,千万不要忘了,资本运作者能否成功决定于该投资产业经济体运营资产的能力,而实现价值的是产业经营者,达能在中国投资的两个最主要公司——娃哈哈和乐百氏获得的不同投资回报恰恰证明了这一基本规则。
当产业经营者已经为资本运作者实现了投资的保值、增值甚至数倍回报时,试图假借“契约精神”达到一己之目而限制产业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这种发展是建立在对国家和社会民众均创造利益的基础上时,这样的“契约精神”早已偏离了其公平公正的基本宗旨。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外资的进入和并购,均有从产业政策和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其立法对契约的调整不仅是私法性质的,同时也具有公法的内容。并且,这种规范均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不断调整、市场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乃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而相应做出适时的修正。中国近年来涉及外资并购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以及数宗外资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决定,正是体现了在利用外资政策方面的不断改进和逐渐完善。
资本逐利,本无可厚非,但一旦对产业发展产生抑制或垄断时,就不再具有正面和积极的意义了。达娃之争开始时,宗庆后在其发表的公开信中曾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今天本人告别达能,希望明天达能不要告别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