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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食品安全法(3)

时间:2009/3/5 10:08:08 来源:新华网

 

 

    与《食品卫生法》不同的是,《食品安全法》对执法主体的责任规定更明确,《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有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造成了多年来食品安全的多头管理,不仅造成监管的交叉与盲区,也增加了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间接导致了食品安全质量的降低。而《食品安全法》则明确了国务院各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了因执法重叠造成的企业负担加重,同时结合本法规定的对执法人员因失误而承担的责任以及我国越来越完善的问责制,《食品安全法》必将推动我国的监管部门从管理向管理与服务的转化。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结合我国进行将垂直管理机构划归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协调卫生、质检、FDA、工商等部门的工作,推动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

    在处罚力度上,《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对企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而第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要轻一些。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既要保护合法经营者,又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这种处罚比较符合科学发展观,因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很多,有些问题是生产单位的能力不够,不能对每批生产原料进行检验、控制所致,有些是世界性的难题,如油炸食品、烟熏食品、焙烤食品产生致癌物等等,确实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把出现问题食品的企业都罚得倾家荡产。毕竟,昧心向食品中添加有害成分的还是少数。

    但是,如果建立向消费者的赔偿机制,一定要建立一定的渠道,否则可能会出现赔偿难的问题,试想,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如果已经将食物吃完,如何能证明购买的食物有问题?再如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如果不是大规模发生,并引起了医疗部门的注意,普通消费者如何知道是奶粉的问题?

    其实处罚多少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造假者,就应当重罚,对这种企业如果害怕处罚过重造成企业无法运营,那么,消费者受到的伤害由谁来抚平?如果企业确实造成了消费者的伤害,那这样的企业就应该受到处罚,这种企业即使没有也比对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要好。因此,应通过食品安全委员会裁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否为故意违法,对故意违法者处罚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执法人员出现错误时的处罚规定。只是在对执法人员的责任界定上,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不能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如果我能说了算,我建议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卫生部应该在各部门之上,在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时,除了对厂家进行处罚以外,卫生部可以对出问题环节的监管部门提起公诉,如若是加工环节出的问题,卫生部可以追究质检总局的连带责任,如果是农产品出问题,卫生部可以追究农业部的连带责任,如果餐饮加工环节出问题,可以追究SFDA的连带责任,只有执法部门也切实受到法律的约束时,才能更加增加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心,也才能促进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化。(出场专家:何计国,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安全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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