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前日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的《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以下简称《规范》)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河南省消协和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该《规范》中的部分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法》相悖。
《规范》“有权谢绝自带酒水”违犯
《消法》
《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进入本企业实施消费活动,但须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餐饮经营者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在本企业进行消费的,不应收取开瓶费或其他费用。
正方:郑州市某大型酒店负责人刘先生认为,当今的大型酒店、饭店在装修、消防设施、卫生、服务等方面都花费了高额的资金,这是一种投资。消费者来消费在享受幽雅环境的同时,应该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接受环境的同时也应该接受他们的所有产品,而不能自带产品。省餐饮行业协会张副秘书长也举例说,到火锅店去吃饭,你总不能自己就掏个锅底钱,然后自己带着青菜、羊肉来吃。你坐火车可以买卧铺票,但你不能就买个火车票,然后自己背个床在火车上睡觉。
对酒店酒水价格高的问题,张副秘书长也表示,酒店对自己出售的酒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饭店出了问题,酒店承不承担责任都会成为消费纠纷。
反方: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冯国英表示,这一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无法选择酒的品种和价格,因为酒店的酒和价格是确定的。消费者如果想饮用酒店没有的品种只有自带。“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和商品,是不合法的。而《规范》只是一种行规,它可以对行业内部进行约束,但是不能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消费者消费自由。
消协其他人士也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当今很多餐馆酒店中酒水的价格一般比市场上至少高出30%以上。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最终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公平、不合理。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王登巍也认为,这个规定违犯《消法》,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你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作为餐饮单位,你不能要求接受你的全部服务。
《规范》“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菜品实值”有悖《合同法》
《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
正方:郑州市一个中档川菜馆的王先生对此非常认同。他说餐饮的利润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高。而且如果《规范》约定赔偿额度过高,很容易助长一些市民吃饭到了最后弄进去一根头发或者其他东西,从而要求赔偿,这样对餐饮单位很不利。
反方:王登巍表示,《规范》关于赔偿限额不仅违犯《合同法》,还违犯《消法》。作为一个责任限制,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如果消费者的损失超过了他规定的赔偿金额,他应当予以赔偿。自行限制自身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不予以认同。
《规范》对消费者不具约束力
王登巍律师表示,协会制定的文件属于一个广义的契约,而不是法律。契约只能在签约的主体之间使用,而不能涉及其他任何人,对其他任何人也没有法定的约束力。这从性质上讲是合同契约,谁来签对谁有效,不能对第三方。作为消费者,如果消费前不签这个协议,就没有任何约束力。
省消协最终表示,既然该《规范》草案还在征集意见中,他们建议制定方应该充分考虑国家《消法》的规定和消费者的权利。
(辛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