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外,还必须配备能进行毒性分析的实验室,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
生产、经销或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生产、经销或使用;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生产、经销、使用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定位存放和专人添加,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台账,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要明确添加剂使用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食品添加剂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在监管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将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食品添加剂计算机系统备案管理,使监督人员审查明确了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等信息;
对一些涉嫌易发生质量安全的企业实行重点控制,并对有较大问题的企业实行质量安全事故的追踪和及时对事故危害的有效控制,从根本上解决食品添加剂市场生产、销售混乱的局面,杜绝不合格或非法生产的添加剂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生产、加工或使用食品、化工等添加剂的食品企业,必须实行特殊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使用食品添加剂基本知识进行定期培训,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两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管理或技术人员,监管部门还要积极做好服务和帮扶工作。
此外,根据目前市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混乱、点多面广、难以监管的现状。各有关监管部门必要时要联合行动,要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验、检测和巡查监督。同时还应集思广益,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动员新闻宣传媒体、社团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形成多种形式的齐抓共管局面,杜绝不合格或非法生产的添加剂再次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防止食品添加剂质量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来源:质量万里行 金茜 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