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一些化学合成有毒副作用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禁用范围,或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明示字样。实行销售明示制度后,可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了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使用的食品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上明示其所使用的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在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按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进行标注,必要时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构成成分及含量,其成分及含量所占的百分比;
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化工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的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利用媒体让消费者明晰食品添加剂会对人身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如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长期食入甜味剂、防腐剂超标的食品,可致癌;长期食入含有着色剂的食品,会对人体主要脏器造成损害,尤其对儿童的健康发育会有严重的危害;长期食用过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面粉,对肝脏功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害),从而达到逐渐减少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
三、实行食品添加剂的随机检验、检测制度,添加剂实行售后实名登记制度,禁止食品加工企业购买有毒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目前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行业相比,缺少一项随机检查制度。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严格规定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以外,食品质量检验部门可根据知情人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甚至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启动对某些食品非法定项目的检验、检测。在目前企业自律尚未形成气候的情况下,所有质量检验部门不能只检验、检测成品,而有必要将检验、检测项目逐步延伸到企业内部的原辅料。像一些饲养行业,问题主要出在原辅料上,但在成品检验、检测环节却很难发现。
目前,原辅料检验、检测制度只在出口食品企业中实施,其实出口企业由于面临国外政府的严格审查,企业基本上都建有严格的原辅料检验、检测流程。而原辅料内销这部分企业,却恰是企业内部管理最为松散的薄弱环节,正需要政府加强检验、检测力度。然而,我们的检验布局却恰恰相反,外销食品重重检验,内销食品却只针对成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还需通过制度加以完善。在这种制度下,连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实在很难说是偶然的。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则应当建立原辅料和产品出入库、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内容,一旦食品添加剂产品出现问题,或引起终端食品的质量安全事故,便于行政部门监管、缺陷产品立即召回、对违法产品追根寻源。另外还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得载明食品添加剂销售范围的营业执照”。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内部卫生、生产管理、检验手段、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生产和销售记录及包装标识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必须规范生产行为,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缺陷产品召回、违法产品的追根溯源;
实行食品添加剂的售后实名登记制度,禁止食品加工企业购买有毒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生产或经销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购货者名称等事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种类、成分、使用比例等向当地质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严格对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建立采购、验收制度,不得生产、经销和使用伪造、掺伪、掺假和腐败污染变质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