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周某是天津市的一名农民,以贩卖猪肉为生。2006年底,周某一下子从某县农户家中收购了猪肉近4000公斤。在这个县土生土长的他心里明白,这里由于经常发生猪瘟,很多猪仔长不大就病死了。从这里购进的猪肉价格低,利润可观。于是,周某和雇来的刘某等三名工人趁着夜色用小货车将猪肉运到当地的一家地下屠宰场进行屠宰,随后盖上伪造的检疫合格章运进北京。
就在周某与一商贩交易时,等候多时的工商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将周某等四人一举抓获,当场起获全部猪肉。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周某贩卖的猪肉全部未经检疫,而且部分猪肉为病猪肉,这些猪肉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
2007年4月23日,一审法院采纳了海淀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周某本以为自己的行为顶多就是被工商部门查获后罚款了事,没想到还是触犯了刑法。
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本案中,周某这样的“黑心商贩”不但不通过正常渠道对猪肉进行正规机构的检验检疫,而且在明知所贩猪肉为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昧心出售。周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食用者的损害,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