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起诉指控,韩某经预谋后,于2002年12月23日至2003年1月1日间,先后给天津吉美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一鸣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丘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祥隆宫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光明健康乳业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写信,以向上述单位生产的食品中投毒相威胁,勒索人民币44600元,得款5000元。后韩某在银行取款时被抓获,赃款大部分被追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投毒方法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王惜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