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5.5.1条规定: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标注保质期的,可采用“———之前食用最佳”,或
“———之前饮用最佳”,“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标注保存期的,可采用“——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由此可见,食品标签中“日期标志”中的保质期和保存期是可以选择标注的,可标注其中一种,或两种都标注。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规定了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即生产者对实物产品质量(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也就是产品达不到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的质量状况,其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食品未在食品包装上标注“保质期”,仅标注“保存期” 的,属于选择标注,是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保存期”、“保质期”都未标注,也只能判定其食品的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判其食品标签不合格。(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