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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将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时间:2016/7/15 16:50: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网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每经记者 周程程

  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将得到规范。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应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当日的食药监总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陈谞表示,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及责任

  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

  在此背景下,网络食品经营也发展迅速。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但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

  陈谞指出,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这也带来了一些食品安全隐患,例如,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惊现黑心作坊遭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作坊混进美团外卖、月接8000多个网上订单等事件也被曝光。

  此外,第三方电商平台也是食品安全爆发的“重灾区”。在7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最近一次食品抽检结果中,一号店等第三方网络电商平台纷纷“上榜”。

  例如,据食药监网站本次不合格情况通告中显示,喵在岛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青岛大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外合资)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鳗鱼丝,菌落总数检出值为83000 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000 CFU/g)高出1.8倍。

  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显然让相关违法行为有了查处依据。“可以说我们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 陈谞说,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消费者权益受损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看来,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那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如果单靠我们去监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还取得很好的效果。”他说。

  崔恩学表示,要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在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上,《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了以下5条后果,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具体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 崔恩学说。

  将实行“神秘买家”抽检制度

  在监管措施上,陈谞表示,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具体操作方式上,《办法》规定,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神秘性”还体现在时间节点上。据陈谞介绍,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我们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陈谞说。

  《办法》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即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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