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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编写规定

时间:2005/1/1 1:01:00 来源: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标准编写规定 GB/T 13494-92
Rules for drafting food standard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方法和食品标准的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写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E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CB 1.4 标准化工作导则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规定
   GB 1.6 标准化工作导则 术语标准编写规定
   GB 1.7 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包装标准的编写规定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0112 确立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3 食品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3.1 编写食品标准应符合GB1.1中第3章的规定。
3.2 在选择食品标准的技术内容时,应遵循下述三项基本原则。
3.2.1 应根据食品的特性、用途和制定标准的目的,选择必须在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内容。 3.2.2 在规定技术内容时,原则上只规定食用或使用要求,应使实现这些要求的手段能有最大自由度。
3.2.3 规定的技术要求,应能用试验方法等加以验证。
  注:详见GB1.3附录A(参考件)。
4 食品标准的构成
  食品标准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
   ┌ 封面与首页 (见5.1条)
概述部分│ 目次 (见5.1条)
   │ 标准名称 (见5.2条)
   └ 引言 (见5.3条)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见6.1条)
   │ 引用标准      (见6.2条)
  正 │ 术语        (见6.3条)
  文 │ 产品分类      (见6.4条)
  部 ┤ 技术要求      (见6.5条)
  分 │ 试验方法      (见6.6条)
   │ 检验规则 (见6.7条)
   │ 标签与标志     (见6.8条)
   │ 包装、贮存、运输  (见6.9条)
   └─其他        (见6.10条)
  补充┌ 附录
  部分└ 附加说明
  上述构成部分既不是详尽无遗的,也不是每一项标准都需要全部包括的,可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结合5.2.2条的规定确定标准的构成。
5 食品标准的概述部分
5.1 食品标准的封面、首页与目次   食品标准的封面、首页与目次应符合GB1.1中5.1和5.2条的规定。
5.2 标准名称   食品标准的名称应符合GB1.1中5.3条的规定。
5.2.1 标准名称的构成   食品标准的名称由食品名称(或食品类别名称)和规定的技术特征两部分构成。
5.2.1.1 包括6.4~6.10条内容的食品标准,可用食品名称作为标准名称。 例1:小麦粉 例2:白胡椒  例3:碳酸饮料  例4:虾皮
5.2.1.2 除包括6.5条内容外,还包括6.6~6.10条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的食品标准,可用食品名称和"技术条件"作为标准名称。当该"技术条件"主要涉及食品的安全与卫生时,可用食品名称和"卫生标准"作为标准名称。
  例1:炒青绿茶技术条件   例2:味精卫生标准
5.2.1.3 同类食品共同使用的"技术条件",可用食品的类别名称和"通用技术条件"作为标准名称。当该"技术条件"主要涉及食品的安全与卫生时,可用类别名称和"卫生 标准"作为标准名称。
  例1:糖果通用技术条件   例2:粮食卫生标准
5.2.1.4 标准内容只包括部分枝术特征的食品标准,可用食品名称和该技术特征作为标准名称。
  例1:软饮料的分类    例2:速冻食品技术规程    例3:肉与肉制品 灰分测定    例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例5: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及检验方法
5.2.2 食品名称的选用 标准名称中必须采用能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
5.2.2.1 当有关标准中规定食品可用几个名称时,标准名称中所用食品名称应为规定中的第一个名称。
5.2.2.2 标准中所用食品名称应为不使人误解、不与其他产品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5.2.2.3 标准中所用食品名称应与食品的上一级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5.2.2.4 标准中所用食品名称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5.3 引言   食品标准的引言应符合GB1.1中5.4条的规定。
6 食品标准的正文部分
6.1 食品标准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6.1.1 食品标准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应符合GB1.1中6.1条的规定。
6.1.2 在主题内存与适用范围或相应的术语中,对容易混淆的物种应注明拉丁文学名。拉丁文学名一般由物种的属名、种名和命名者姓名组成。属名和种名用斜体字,属名首字母应大写。
  例1:本标准适用于以石刁柏(Asparagus officinalis Linnaeus)的嫩茎(俗称芦笋)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例2:本标准适用以中国毛虾(Acetes chinensis Hansen)等小型虾为原料制得的干制食品。
6.1.3 在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中,可用化学名称对较纯净食品的主要成分或特征性成分加以现定。
  例:本标准规定了谷氨酸钠含量为80%以上的味精产品的技术要求……。
6.2 引用标准   应说明标准中直接引用和必须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及标 准名称。
6.3 术语   食品标准的术语应符合GB1.6和GB 10112的有关规定。
6.4 产品分类
6.4.1 食品产品可根据需要按品种、原料、工艺、成分、形态、用途、包装、规格等进行分类。
6.4.2 当分类部分的某些要求属于需要检验的技术指标时,应在"技术要求"中加以规定。
6.4.3 较高层次的分类可制定为单独的标准;具体食品的分类应作为产品标准的一部分。
6.5 技术要求
6.5.1 基本要求   应充分考虑食品的基本成分和主要质量因素、外观和感官特性、营养特性和安全卫生 要求,以及消费者的生理,心理因素等,尽可能定量地提出技术要求。能分级的质量要求, 应根据需要,作出合理的分级规定。
6.5.2 主要内容   对食品的技术要求,涉及到感官、理化、生物学等各个方面,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 划分层次予以叙述。可以将技术要求划分为质量与卫生两类指标分别制定标准。标准中 凡涉及安全、卫生指标的,如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直接引用,成规定不低于现行标准的要求。
6.5.2.1 原料要求  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应对产品的必用原料和可选用原料加以规定。对直接影响食品质量的原料也应规定基本要求。如必用和可选用原料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应直接引用,或规定不低于现行原料标准的要求。建议采用下列典型用语:"本产品应以……为主要原料制成。""本产品的可选原料有……。""本产品加工中所使用的……应符合GB…的规定。"
6.5.2.2 外观和感官要求   应对食品的外观和感官特性,如食品的外形、色泽、气味、味道、质地等作出规定。
6.5.2.3 理化要求  应对食品的物理、化学指标作出规定:a.物理指标,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比容、密度、异物等;b.化学成分,如水分、灰分、营养素的含量等;c.食品添加剂允许量;d.农药残留限量;e.兽药残留限量;f.重金属限量。
6.5.2.4 生物学要求   应对食品的生物学特性和生物性污染作出规定,如:a.活性酵母、乳酸菌等;b.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微生物毒素等;c.寄生虫、虫卵等。
6.5.3 量值的规定   对能定量表示的技术要求,应在标准中以最合理的方式规定极限值,或者规定上下 限,或者只规定上限或下限。
6.6 试验方法
6.6.1 食品的试验方法一般应采用现行标准试验方法。需要制定的试验方法加与现行标准试验方法的原理、步骤基本相同,仅是个别操作步骤不同,应在引用现行标准的前提下只规定其不同部分,不宜重复制定。如没有现行标准试验方法可供采用时,可以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规定试验方法。
6.6.2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编写执行GB1.4的规定;其他试验方法的编写执行GB1.3中6.5条的规定及有关方法标准的编写规定。
6.7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主要包括:检验分类,每类检验所包含的试验项目,产品组批,抽样或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复验规则等。
6.7.1 检验分类
6.7.1.1 交收检验(出厂检验):规定交收检验的项目,应包括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及容易波动的安全、卫生指标。
6.7.1.2 例行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规定进行例行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的要求时。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也应规定周期检验的期限。
6.7.2 抽样与组批规则   应根据产品特点规定抽样方案,包括抽样地点、环境要求、抽样保存条件等。组批的确定可根据生产班次、作业线、产量或批量大小。抽样方案应能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
6.7.3 判定规则 对每一类检验均应规定判定规则,即判定产品合格、不合格的规则;并规定由于检 验、试样误差需要进行复验的规则。
6.8 标签与标志   应对食品标签、标志作出规定。
6.8.1 食品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对标签的主要内容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建议采用下列典型用语:"应按照GB 7718的规定,在标签上标注食品名称、配料……等。""本产品的标签除了符合GB 7718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6.8.2 标志   食品运输包装上应有标志。标志的基本内容除参考标签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产品的 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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