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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工作意见 三个部门分管街头各类食品摊贩

时间:2011/11/11 9:45:58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讯  加工销售小吃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管;占道经营的,经营秩序由城管进行监督管理。11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安办获悉,在我区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前的过渡期,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规范了街头食品摊贩及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走在南宁市的大街小巷、农贸市场,你发现有很多或流动或固定食品摊贩。这些数量庞大的食品摊贩生产加工食品的条件,与准入要求差距很大,部分处于无照生产经营状态。长期以来,由于职责不清,监管难度大,街头流动摊贩可以说是少人管理。

同样存在监管问题的还有农贸市场内的食品摊贩,因卫生监督部门将食品监督权力移交后,目前处在一个管理过渡期。而广西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流动的街头食品摊贩、农贸市场的食品摊点和烧卤店不能不管。在借鉴国内其他省市作法和对本地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食安办组织起草,征求了26个部门的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日前下发了《广西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工作意见,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并进行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登记备案,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手续。在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等现场烹饪、调制出售食物的活动,也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自治区食安办工作人员李勇强说,工作意见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覆盖、全程无缝监管,避免监管空白。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监管,减少交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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