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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食品所含添加剂必须向消费者明示

时间:2011/6/17 15:57:51 来源:宁夏新闻网

   (记者 杨丽) 6月16日,银川市质监局对全市200多家企业和100家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今后所有食品所含添加剂必须明示给消费者。

  据介绍,银川市目前有食品生产企业400多家,食品小作坊900多家。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加工米、面、油、酒类制品,小作坊主要生产豆制品类、酱卤肉、糕点类食品。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人员责任,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中控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产品销售台账等记录,记录和台账相关的证明文件均应一并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得小于两年。

  据了解,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出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配方或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适用范围及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剂”字样。有适用禁忌等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复合食品添加除以上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各单一品种必须适用与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一致的名称,未列入国家标准的,不得作为复合添加剂原料使用。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食品中直接使用添加剂的,其产品标签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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