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1.4 要求
4.11.4.1 外观和感官
对外观和感官要求应做出规定。如颜色,以及味觉,嗅觉,视觉,手感等。
4.11.4.2 理化指标
能反应产品质量的主要成分含量指标,要规定上限或下限。
4.11.4.3 卫生指标
产品中有害成分(无机、有机、微生物)的限量指标。
4.11.4.4 形态描述
本条用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11.5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中必须包括:有效组分的定性鉴别方法;可能存在的杂质或有害因素的检查方法;有效组分的定量方法,此方法应具有一定的特效性。
试验方法一般引用已颁布的标准试验方法,如没有,可按如下要求编写。
a) 原理;
b) 试剂或材料;
c) 装置;
d) 试样和试料的制备与保存;
e) 程序;
f) 结果的表述,包括计算方法以及测试方法的精密度。
4.11.6 检验规则
本章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分类、每类检验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组批规则、抽样或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4.11.6.1 检验分类
根据产品特点可选择下列一类或两类检验:出厂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型式检验、定型检验、鉴定检验、首件检验等。其中出厂检验或质量一致性检验为必选项,其余为任选项。建议选择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11.6.2 检验项目
根据选定的检验类别,分别确定需进行的检验项目。
4.11.6.3 组批规则
应根据需要规定组批条件、批量、组批时机、组批方法等内容。
4.11.6.4 抽样或取样方法
按标准方法进行抽样,如没有标准方法,根据产品特性规定抽样方法,。
4.11.6.5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对每一类检验均应规定判定规则,即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
根据需要还可对不合格批再次提交检验并规定复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