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午夜新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23号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共57条,分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
草案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要支付相应费用。
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要保存2年两年以上。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在2小时之内向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控制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众可以在2009年5月4号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对草案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