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了高票通过。这部长达十章104条的法律,对食品的标签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同时也对标签的印刷提出了新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在人大会议上获高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标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有18处提到了食品标签问题,具体是: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款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第九款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