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亮点1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亮点2
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亮点3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亮点4
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防治功能
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