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审议
立法内容趋于完备
·将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8年12月22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又透露出了一个重要信息:国务院正在对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第四次审议将推迟进行。在这里,最高立法机构和普通民众意愿多次达成了良性互动。
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相较于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四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几项重要修订:如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等。
特别是在监管体制上增加规定,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此认为: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现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在我看来,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应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加大打击,对故意、恶意违法的企业和行为人,从严从重处理,危害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震慑犯罪分子。
据悉,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计划要和食品安全法在今年6月1日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