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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字之差折射出什么(2)

时间:2009/3/1 10:28:27 来源:财经

  民主立法

    新法制定反映公众呼声

    ·1.1万条公众意见参与立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是伴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黄薇处长介绍,“2008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其中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就占到了1/3。”

    黄薇回忆说,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监管体制的规定吸纳了很多公众意见。在监管部门的表述问题上,一审稿用了泛指性的说法,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等,但没有明确具体所指。根据征求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把“国务院授权部门”确定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为质监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为工商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分层次管理问题上,不少公众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比较多,如果一律进行许可制管理,进行取缔的话,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立法过程吸收了这个意见,决定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分层次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授权地方人大,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

    铁路食品的监管问题也吸纳了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由于铁路的跨省、跨地区特点,导致铁路食品的管理不同于一般食品管理的分段监管模式。因此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此外,针对保健食品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的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引起很大争议。不少企业表示,监管码易仿冒、查询率低,并且增加了生产成本,建议不作硬性规定。公众的意见引起了最高立法机构的注意。

    2008年7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会。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一次立法论证会。

    在会上,与会者围绕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这个问题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参加立法论证会的代表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专家学者、食品行业协会等。

    2008年8月底,当食品安全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时候,细心的人发现,涉及监管码的相关条款已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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