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友在诉状中称,2001年8月,该公司生产的“天友”牌芦荟酸奶就上市了,并连续历届被评为“重庆市名牌产品”、“消费者满意商品”等称号。2004年8月,重庆三高乳业有限公司推出的“三一”牌芦荟果肉产品(属于益生菌群之一乳酸菌饮料范畴),从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图案到色彩、文字等,与天友的芦荟酸奶惊人相似,让消费者难以辨别,天友认为,三高的行为扰乱了商业秩序和诚信,损害了天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为此,天友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其违法侵权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天友要求三高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重庆三高乳业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