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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行业协会“出轨”要解决法律规范缺位问题

时间:2004/2/26 0:00:00 来源:新京报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对原中国保健食品协会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昨日《新京报》对此发表社论,认为民间组织要健康发展必须制度创新。我认为,在制度创新中,首先要解决法律规范缺位问题。

一位西方政治学家提出,过去20年里世界上发生了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其主要标志就是在世界上涌现出了一大批民间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之类的社会中介组织就属上述组织之列。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政府主要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层次上的管理,而企业、法人、公民则从事微观层次上的经济活动。在实行“小政府、大市场”的大环境下,必须在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之间,建立中间层次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沟通上下,联络左右,服务市场,实行行业管理、行业监督。

但是,如果行业协会之类社会中介组织不完善,不仅不会起到以上所说的积极作用,而且还极有可能带来消极的后果。保健食品协会的“出轨”就是明证。

在我国,许多行业协会虽然注册为社团法人,但其实是通常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业协会没有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发挥不了应有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职能。一些政府不便出面的事情,都以行业协会的名义来办。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假行业协会之名,行行政职能之实”。但由于行业协会是民事主体,又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行业协会纷纷“出轨”也便不难理解。

笔者以为,要逐步完善行业协会,除了必须实行完全、彻底的政企分离、政事分离、政社分离之外,还必须从法律上规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类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使社会中介组织真正对法律负责。

当前,要强化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和约束,必须解决法律规范的缺位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直接以行业协会之类中介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多数中介组织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依靠部门政策来约束。二是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法律规定弹性太大,责任难以落实,公正执法难以保证。三是部门利益法制化,阻碍了中介组织规范、健康地发展。

宋君华 李燕萍(郑州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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