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对那些乳制品可用还原奶,那些不能用还原奶,以及使用还原奶产品的标识,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5408-1999就规定巴氏杀菌牛乳只能以牛奶为原料,不能使用还原奶;而《灭菌乳》GB5408.2-1999虽然规定灭菌纯 牛乳可以牛奶或还原奶为原料,但以还原奶为原料时,产品应标明“复原乳”;《含乳饮料卫生卫生标准》GB11673-1989也规定含乳饮料只能以新鲜牛奶为主要原料,不得用还原奶。其他种类的液态奶,如酸奶虽然规定既可用鲜奶,也可用还原奶作原料,没明确规定用还原奶作原料时必须标“ 复原乳”,但按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食品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在配料表中一一列出”,以奶粉为原料时,用量最大的配料当然就是水,因而,配料表显然必须标“水、奶粉” 或者“还原奶”。
有些企业辩解说奶粉广义上也属于牛奶,因而产品包装上可标“牛奶”,其实这是站不住脚的。《乳品厂卫生规范》GB12693-90规定,乳是“从哺乳动物中挤出的正常乳房分泌物,无添加物且未从其中提取任何成分 ”,也就是说,作为产品的配料,牛奶特指鲜生牛奶。国家的其他乳品标准也是这样表述的,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可见,不允许使用还原奶的产品用了还原奶,或者允许使用还原奶的产品用了还原奶,却不在包装上标明还原奶实际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这样的产品毫无疑问就是假冒产品。所以,我们希望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乳品质量的管理,还乳品市场一个清白。
但目前,如果要严格执法,质量管理部门将会遇到的一个尬尴的问题,国家只有不能用还原奶冒充鲜奶的规定,却没有检验还原奶的具体方法。包括学生饮用奶也明确规定不能使用还原奶,但现在有些企业照样使用,有关部门也拿它没办法。所以要打击还原奶冒充鲜奶的行为,当务之急是制定“鲜奶中还原奶的检测方法”。对还原奶的检测,目前 国外已有成熟的技术,只要拿过来用就行。
然而,目前还有另一个同样令人尬尴的问题,即执法不懂法,不少基层管理部门对国家与乳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精神吃不透,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也照批不误,使不少假冒产品成为合法的产品。如以奶粉为原料却可以标牛奶,纯牛奶产品却添加奶油,或采用浓缩工艺抽掉部分水分,等等。所以,怎样提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这恐怕是值得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的问题。(林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