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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18年商标之争 在利益和法律之间徘徊

时间:2003/6/30 0:00:00 来源:经济日报
  1984年11月6日,经济日报报道了浙江著名特产金华火腿的商标官司。那场纠纷以拥有商标所有权的浙江省食品公司胜诉告终,但败诉的金华市火腿生产厂家始终不服,他们认为金华火腿是金华地区优越的地理条件之所赐,是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劳作于斯的金华人劳动和智慧的结晶,金华火腿的商标不应该由省食品公司独占。转眼18年过去了,金华火腿的商标之争不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金华火腿注册了商品商标

  按文字记载,金华火腿最早在唐朝开始生产,到宋朝就有了一定的规模。清朝以后更是一直驰名海内外。1910年和1915年分别在南京“南洋劝业会”和北京国货展览会上获奖。1915年在美国获“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金奖。1929年杭州“西湖博览会”又获多枚奖牌。解放之后更是连连获得各种奖项。

  解放前,金华地区生产的火腿虽然约定俗成地称为“金华火腿”,但其产品和包装上印的都是各生产作坊和商号的标记,并没有“金华火腿”四字。1951年,金华市在工商业改造时组成了一家“公私合营金华火腿厂”,从此“金华火腿”这四个字才开始作为商品标记印在商品和包装上。

  金华火腿名声赫赫,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文革结束还没有正式注册商标。有一个叫毛晓村的北京知青下放到原籍浙江金华地区的浦江县农村劳动,后来抽调到县食品公司做火腿。毛晓村得知金华火腿没有注册商标,灵机一动便建议领导申请注册。结果于1979年10月31日顺利获得授权。

  省食品公司获益匪浅也功不可没

  1981年,解放后首届火腿质量评优活动在哈尔滨举行。金华地区食品公司派员携三只当地产的火腿参评,结果以94分位居第一夺得金牌。当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省、地、县的食品公司之间有一种上下级关系。省食品公司领取了这枚金牌。

  省食品公司获知浦江县食品公司注册了金华火腿商标之后,便电令其将商标注册证送到了省食品公司,此后又要求浦江县食品公司在“商标转移注册申请书”上盖了章,把这一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了省食品公司。

  金华火腿是金华及其周边地区生产的火腿这一历史悠久的地方特产的统一称谓,也是众多企业长期使用的产品标记。“金华火腿”这四个字应该注册成证明这一产品的特定原料、特定产地和特定工艺的证明商标。但是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制定关于证明商标的法律,所以只能注册了一个商品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是谁先注册所有权就归谁所有。但是由于当时省县食品公司之间有一种上下级关系,省食品公司得到了这一商标。

  这两种原因,造成了省食品公司和金华地区之间解不开的矛盾。

  省食品公司在得到这一商标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想到会带来十分丰厚的利益。独占“金华火腿”这四个字使省食品公司获益匪浅。自从省食品公司掌握了商标,所有想使用这一商标的企业都必须经过其许可并每年交纳商标使用费,这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

  省食品公司利用这一商标获得了很多好处,同时在保护和管理“金华火腿”商标方面也功不可没。省食品公司在打假、技术培训、商标管理、质量评比检查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金华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居民一直认为“金华火腿”是他们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贝,当地的火腿生产企业也一直任意使用“金华火腿”四个字作为自己的产品标记。对于使用“金华火腿”标记要经过省食品公司许可和交纳费用,金华人和金华企业非常不满,并采取了种种方式和省食品公司争夺商标权。双方曾多次提起诉讼。

  金华火腿商标到底算什么

  1995年,商标法增加了证明商标的内容,像金华火腿这样的商标应该属于典型的证明商标。一些专家在讲证明商标时把金华火腿作为例子,但金华火腿本身却是一个商品商标。

  证明商标使长期抗争毫无所获的金华市看到了转机。金华市30多家企业和单位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省食品公司拥有的商品商标,以便由金华市将“金华火腿”注册为证明商标。

  在2003年2月金华火腿续展期到来之前,金华方面又一次提出了上述请求。

  金华火腿的商标之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法律界和商标界中就有两种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金华火腿商标的现状是不可改变的。这是因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能溯及既往。按照现在的商标法,金华火腿只能注册成证明商标,但已经注册成商品商标的“金华火腿”并不能因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只要“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是正当注册的,就不能撤销重新注册为证明商标。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尽快将“金华火腿”的商品商标变为证明商标。这是因为:

  其一,“金华火腿”是典型的具有原产地名称性质的标记,金华地区及其周边的火腿生产经营企业早已经通过使用对这一标记取得了在先权利。对这样的标记应该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注册证明商标,这个专门机构负责证明商标的管理和监督使用这一商标的产品质量,但其本身不能使用这一商标,而只能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其二,省食品公司不是正当地取得这一商标的专用权的。商标的真正注册人是浦江县食品公司。把商标转让给省食品公司不是浦江县食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达,直到现在这一转让行为的手续还不完备。当时县、地区和省食品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省食品公司改制已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部分国有股份。改制时没有对商标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改制后的省食品公司继续持有这一商标不仅更不合理,而且还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其三,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

  出于利益和感情,现在金华市的企业联合起来不使用省食品公司持有的商标,而是在产品上使用金华市火腿监制局的印章。2002年浙江省生产了400万条火腿,其中300万条是金华生产的。这种现象既尴尬又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其四,依照法律的规定,“金华火腿”作为证明商标,只有金华及其周边地区的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才能使用。而使用商品商标的金华火腿则从法律上看没有这样的限制。也就是说,使用证明商标的金华火腿必须是一种地方特产,使用商品商标的金华火腿可以是一种普通商品,而消费者心中认可的金华火腿无疑是一种地方特产。

  “金华火腿”是一个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商标,它意味着惊人的市场份额和丰厚的经济收益。因此,在解决这一商标问题时不可能不充分考虑各有关方面的利益。“金华火腿”这一海内外知名的“天下名腿”正在法律和利益之间徘徊。也许过不了多久,它就会找到它的合适位置。(陶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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