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本法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中,由于其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通常不作为首选方法。但在对于诸如没有可用于对比交易案例也无法合理确定收益的软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及的运营模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二是销售软件产品。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的运营模式来合理估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预期收益。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在估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考虑以下因素:
1.软件已使用的时间,软件的维护或升级;
2.软件的市场情况,包括软件的客户和产品的竞争对手;
3.软件的功能性特征,包括满足客户的需要程度、达到行业标准等;
4.软件的技术特征,包括运行的速度、效率、采用的编程语言、有关硬件和操作系统等;
5.类似软件的历史经济寿命;
6.结合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期限,从而最终确定软件的剩余经济年限。
(三)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使用市场法的过程中要对所有关键因素进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实施成本、交易条件等。
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的名称,应当含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字句,由评估机构出具,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满足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或质押融资决策涉及的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价值参考依据的要求。
就贷前评估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或其他质押融资决策涉及的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的价值评估”;就贷中评估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了解评估基准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提供参考依据”;就处置知识产权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知识产权处置参考底价或可变现价值或提供参考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状况和特点,充分披露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过程与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权属状况、技术状况、出质前的实施和许可使用状况,以及经营和获利能力状况等;
(二)描述质押对象、范围、质押条件和限制等情况;
(三)说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知识产权实施或经营条件;
(五)说明所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选择及理由,运算和逻辑推理思路、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分析、比较和确定过程等;
(七)披露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权属纠纷、权利瑕疵等影响质押对象设定及质物价值的事项。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充分的提示、说明和披露:
(一)对质押评估报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二)对质押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正确理解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三)对预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的分析和说明;
(四)对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贬值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其他质押风险关注点给予明确的关注和提示。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知识产权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和合理的处置费用,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因素,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评估对象状况和知识产权实施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三)定期或者在知识产权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进行持续性跟踪评估。
在跟踪评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时,应当对知识产权实施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如有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可以包括评估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与资产的可出售性对资产现在和未来的变现风险进行评估,对出现在质押资产或可比资产的市场异常波动应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必要揭示,并对变现时间、相关税费、市场波动等因素对质押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充分展示质押资产相关价值的长期持续性特征,以及提供的贷款担保作用可能遭受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计,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处置质押品评估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预计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缩短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超出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政府或金融机构在选择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时,一般要求评估机构要有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评估并有上千例的的丰富经验,无风险成功率在99.9%以上,且信誉良好的权威评估机构作为合作单位。
知 识 产 权 常 识
01什么是无形资产
01-1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01-2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02无形资产分类
02-1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分类:
构成要素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气味商标、音响商标。
用途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
02-2专利权
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02-3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从经验或技艺中总结获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为有限管理人员所掌握,未获得专利权、尚处于保秘状态的,对完成产品生产或经营过程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知识和特有经验。包括:研究手段、生产方案、设计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规范、制造技术、操作技巧、材料配方、测试方法等
02-4植物新品种权
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02-5著作权、版权
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