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市场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专利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年限、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对质押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被评估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在可比的专利权交易案例较难获得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谨慎使用市场法。
(三)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成本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合理估计专利开发成本时,可以选用成本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成本法评估专利的思路是通过估算专利研发的重置成本,并适当地考虑其投入成本的机会成本,再合理分析和扣除其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
由于投入成本与专利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谨慎选用成本法。
专利权质押评估中涉及的重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预测
专利实施的收益一般为间接收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核实企业对专利实施产生的收益预测情况,包括:未来产品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能力,被评估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专利产品价格、数量的协调关系等。
对于已经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对于尚未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有关专利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产品寿命及专利资产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通常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短于专利的法律剩余保护期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结合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对尚未实施专利的许可费率,应参照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类似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四)分成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利的分成率/贡献率,应针对不同的收益口径,即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专利产品(净)现金流、或专利产品(净)利润,并特别注意专利应用对应的技术层次和组成对分成率的影响。
(五)其他相关资产贡献率的确定
其他相关资产的贡献,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除质押专利或专利资产组合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
1.有形资产:一般可以参考有形资产的市场租金或合理折旧以及市场上购买该资产的资金要求回报确定。
2.营运资金:投资回报率一般可在参考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人力资源:其资产贡献通常参考公司招聘和培训相关岗位职工的资金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4.其他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可以参考相关的许可费率,商标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费率,著作权可以参考版权税率或者其他使用的回报率确定。
(六)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实务中,常用资本成本调整法和累加法来确定。
(七)专利贬值率的确定
专利贬值率通常采用已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与剩余经济年限之和的比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利的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综合确定。
商标权质押融资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拟质押评估商标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
1.商标名称(文字或图案或二者的组合);
2.商标注册人;
3.商标注册人地址;
4.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类别;
5.商标具体的核定服务项目;
6.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续展情况;
7.商标注册的国别或地区;
8.商标的取得方式与途径;
9.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10.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质押情况)。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通常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商标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商标所有权;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认评估对象的注册类别(即核定服务项目)及其具体使用的产品或服务;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商标权价值的影响;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对单一商标权或者商标权组合进行评估;
5.涉及商标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商标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评估对象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存在其他处置障碍。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评估对象是否是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2.评估对象是已实施或应用的商标专用权,实施企业是否有持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相应的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是否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
3.防御商标是否已随同主商标一并质押;
4.是否已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质押;
5.是否已将与评估对象同时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一并质押;
6.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条件。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商标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商标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商标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商标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明确的基本情况与商标注册证书原件进行核对,若有许可使用情况,还需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对。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续展申请或相关法律变更文书;
(2)核查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如有)是否已解除或撤销。
3.了解商标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商标权的历史演变过程;
(2)了解商标权的获奖情况、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市场知名度;
(3)了解商标打假、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情况;
(4)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历史概况、行业地位以及经营状况;
(5)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的管理制度;
(6)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信誉以及优势和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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