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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摊贩管理办法出台 违规将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时间:2013/3/9 12:20:27 来源:大庆日报

  今后,在早晚市、农贸大集上摆摊卖食品的“小商贩”们,又要遵守一条新规矩。3月5日,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我省《食品销售摊贩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其中对“小商贩”的销售“禁区”进行了划定,“小商贩”一旦违规,有可能吃到“罚单”,甚至被责令停业。

  与超市相比,小区内的早晚市十分便民,也是“小商贩”们的“主阵地”。以往,“小商贩”们交了摊位费就能做买卖,即便是卖食品,也是“自己的生意自己做主”,工商部门对其只能指导、监督,无权处罚。

  “但是,随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实施,特别是《食品销售摊贩管理办法》(暂行)的出台,对小商贩的管理就有法可依了。”市食安办工作人员说。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商场、超市内的销售摊贩一直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而室外部分,省里没有明确管理部门。但《办法》实施后,这一块工作也明确由工商部门管理。

  工作人员说,《办法》中所说的销售摊贩,是政府指定的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从事销售预包装或散装食品的经营者,这其中不包括流动商贩。流动商贩的管理按照要求,是要由政府指定城管等部门取缔的。

  《办法》无异于给“小商贩”戴上了“紧箍咒”。工作人员说,以后,食品摊贩在进入摊区前不仅要与摊区管理者签订入场协议,还要实名制经营,要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姓名、摊位号、健康证、电话等。

  另外,《办法》特别明确一些劣质食品坚决不允许销售。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另外,乳粉(即奶粉)被特别提及,严禁食品摊贩在早晚市上销售。

  “在商场、超市里买的食品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退换,以后,从‘小商贩’手里买的东西同样也可以。”工作人员说,《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就是,要求食品销售摊贩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比如,非人为造成的食品外包装破损、食品生产日期模糊、食品感官异常等,市民如果买到这样的食品,完全可以找摊贩退换,食品摊贩也必须给予退换处理。

  工作人员说,在实际经营中,食品销售摊贩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工商部门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有权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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