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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亮明身份

时间:2012/6/21 10:39:10 来源:郴州新闻网

●我市要求各商场超市设专区或专柜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销售

●捆绑搭售要贴上标签

本网6月20日讯(郴州日报记者 曾西林)6月20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我市制订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不能与正常食品混在一起,必须亮明身份,设立专柜或者贴上标签。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包装食品。《制度》明确了不同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期限,食品保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含12个月),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6个月(含6个月)至12个月的,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20天;食品保质期1个月(含1个月)至6个月的,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10天;食品保质期7天(含7天)至1个月的,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3天;食品保质期7天以下的,保质期为最后1天。

《制度》规定,各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保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未设专区或专柜的,应在待售的每份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统一贴上“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不能隐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我市工商执法人员将不定期对超市、商场等地进行拉网式清查,对发现过期食品继续返场的、私改生产日期上架进行二次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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