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1日讯 (见习记者 孙旭晖) 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宿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者给予奖励,最高可奖5万元。
鼓励举报“黑作坊”
据了解,《宿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指出,凡是举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等十三种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
实行各部门分工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当面举报;电话、传真举报;网络、信函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我市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此外,市民在举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以向专门部门举报。工作人员解释道,各部门在受理市民举报的时候,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将由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对食盐购销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盐务部门受理。
此外,《办法》还表明,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