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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染色馒头“制作者”被公诉

时间:2011/8/28 7:32:42 来源:新民晚报

    昨天,宝山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因“问题馒头”而案发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提起公诉。这一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案件,开始进入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

  销售金额62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理查明,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为打开市场销路,伙同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大量生产违规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并销往本市一些连锁超市卖场。据审计,从2010年10月至案发的今年4月,共销售“问题馒头”27万余包,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

  “柠檬黄”是否有危害

  此外,在执法中还发现,盛禄食品有限公司还将超市退回的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部分馒头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加工,以及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等违规行为。

  本案中涉及的在“问题馒头”中掺入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是否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具有毒性,抑或究竟具有哪些危害?检察人员专门求教了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杜世祥。据介绍,食品添加剂和一般化工原料有严格的区别,三聚氰氨、“瘦肉精”等属于化工原料而非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是经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属于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其在食品中被允许使用的范围很广泛。

  超范围使用属违法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非常严格,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卫生安全标准,即添加物是否属于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二是质量规范标准,即哪类食品允许添加哪些食品添加剂以及剂量标准,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都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杜世祥表示,根据这两个标准的具体规定,馒头作为发酵面制品类的食品,所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没有“柠檬黄”。因此,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是“一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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