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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餐饮摊贩管理新规:申请备案、安全过关

时间:2011/8/11 9:45:30 来源:搜狐网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10日,记者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从8月20日起正式实施,餐饮摊贩应到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该备案凭证。

  据了解,《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这并不代表餐饮摊贩可在任意地点摆摊。”重庆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和幼儿园门口50米内都不得设置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此外,餐饮摊贩还要“持证上岗”,即到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申请备案。

  按规定,备案摊贩要符合下列要求: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等。

  餐饮服务摊贩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凭证》,是否卫生,市民一看证就能明了。

  对餐饮服务摊贩未按照规定备案、拒不改正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若发现有食品问题或不符合规范,市民可及时向食药监部门举报。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撤销餐饮服务摊贩备案,收回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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