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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自带酒水 餐馆收服务费返还

时间:2011/6/18 14:57:14 来源:凤凰网

    2010年9月4日,李先生到快餐店就餐,因自带酒水,快餐店向李先生收取了15元酒水服务费。李先生对此有异议,双方发生了纠纷。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快餐店归还原告李先生15元酒水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被告快餐店返还原告李先生的15元酒水服务费。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酒水服务费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之一的价格行为权,企业在自主行使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探讨本案需要明确的前提是,企业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有权收取酒水服务费。2002年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制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由于餐饮业价格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笼统地说本案的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不合法、不公平实为欠妥。然与此同时,前述行业规范强调了相关告示应置于显著位置,强化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保护,也正是本案所欲讨论的重点,即本快餐店的收取行为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从合同法原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角度予以分析论证,并分情况进行说明:

   在快餐店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收取酒水服务费的告示或以其他显著形式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双方就酒水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未达成合意。在就餐前被告欲收取酒水服务费的价格行为未明示到达李先生,不能构成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的邀约,李先生选择就餐和自带酒水本身亦不构成接受被告相关服务费用的承诺。

   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被告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在李先生就餐结束后对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的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侵犯了原告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再次,从《价格法》的角度,被告在事后向原告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企业的自主价格行为除要接受市场自身调控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垄断市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即体现为明码标价。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在被告缺乏显著告示提示的情形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应返还原告15元。


相关搜索: 酒水 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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