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条款,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
众所周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但对相关监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都只是一种行政问责,而不是刑事惩罚。很显然,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就得改变刑不上“大夫”的态势。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现,从“瘦肉精”到“毒大米”,从“苏丹红”到“阜阳劣质奶粉”,再到“三聚氰胺事件”……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给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老百姓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信任危机。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对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人员理应严惩,负有监管之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往往逃脱刑罚,甚至被免职的官员蛰伏一段时间后,又异地做官。
当前,相关监管人员的渎职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其一,执行时“装”。法律法规、制度政令再好,如果不执行,或者装模作样地执行,政令便是一纸空文。其二,管理时“推”。食品管理需要全方位,协力并进,各司其职,但不少监管部门能推则推,这种“各吹各笛、各唱各调”的做法无疑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其三,监督时“拖”。监督的要义在于保证执行有力,及时到位,但不少监管人员能拖则拖。比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按照中央要求,监管部门应该直接监管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但不少监管部门却拖着不做,直至前不久仍有媒体披露,还有问题奶粉在苟延残喘。
此外,我们还看到这样一种常见的现象:今年年初,海南三亚发生毒豇豆事件,但令人错愕的是,当湖北武汉曝光了来自海南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之后,闻讯后的三亚市相关监管部门却表示“特别的不理解”,认为武汉的做法“太不够朋友”,没有给三亚市留面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事后首先想到的是潜规则,令人无语。
如今,刑法新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无疑令人十分期待。但是,法律的尊严来自执行。事实上,根据目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等行为,已经涉嫌渎职,但这些监管人员往往逃脱刑罚。总之 ,唯有法律真正落到了实处,监管人员才不敢尸位素餐,更不敢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