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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责建立食品监管防线

时间:2010/12/22 10:33:50 来源:搜狐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可望得到刑法的强化保护。

  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各种有毒有害食品一再突破这一权利底线,凸显民生权利的严重缺失。从法制层面建立更有力的食品安全防线,在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无疑是公众的强烈诉求。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管理强调生产、运输、销售等领域的责任,一旦出现毒酒毒死人、奶粉害死人,总能够看到监管部门的官员以愤怒的姿态出现在公共视野,义正词严地谴责不法经营者,强调严厉惩治,监管者扮演着正义的角色,却始终置身责任追究之外。即使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责也往往轻描淡写,甚至不了了之,免职官员等风头一过,又可以继续做官。舆论追问为什么总是事后惩治,事前监管在哪里,监管者的职责在哪里?但这类质问往往得不到重视。

  食品安全需要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的全方位责任落实,监管部门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诚然,食品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但这一责任的可靠保证来自职能部门的监管。一旦监管失职缺位,甚至变异为收钱放行的关卡,最终导致产品质量缺乏检测、监管,利欲熏心的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有毒添加剂、剧毒农药,只要有利于产品销售的,可以增加利润的,可以蒙混过关的,就无所不用其极,包括向监管执法者寻租。

  监管者如果未能承担把关守夜的责任,反过来增加经营负担,最终将助长各种造假行为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食品安全的核心责任必须落实到职能部门身上。此次刑法增加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强化监管者责任,无疑是消费者的福音,也是食品安全治理走向法治的必要步骤。同时,相关刑法条款需要进一步建立量化的标准,对监管责任作出精确厘清,确保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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