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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亟须整体“上层次”

时间:2010/7/5 15:30:30 来源:新华报业网

  劳力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分别全文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7月4日新华社消息)。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国家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而成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则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1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新起草的。这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加上质检总局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基本形成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主体框架,使我国的产品召回有了起码的法律依据。

  然而,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来看,我国目前构成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层次还比较低,法律形式还不够统一,规范内容还存在漏洞或冲突,处罚力度还不够。笔者认为,中国需要更高法律层次的产品召回制度。

  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虽然这部法律层级为部门规章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起了一些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法治意识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汽车质量事故以及频繁发生的召回现象所引发的相关善后争议,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和内容缺陷日益显现。尤其是在约束海外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以至于引发了国内车主反响极为强烈的“同车不同价”、“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的丰田“召回门”事件。

  中国现行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律层次过低,效力有限,导致在保护车主合法权益上力量不足;二是结构不够严密,权益保障范围狭窄,与国际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处罚力度明显不够,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遏止和震慑违法企业。6年前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实施中的尴尬,给广大消费者以切肤之痛,于是才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升级版”——“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内容来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管理规定存在的上述三大问题,在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同时,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不仅有主动召回还有责令召回,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的最高罚款额3万元提升到50万元,还可以按货值数额三倍进行罚款。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汽车产品召回规定即将上升为条例,晋升行政法规层次,但涉及食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产品的三个召回规定仍然是部门规章层次,原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没有完全消除,而且一些重要内容,如境内外待遇相当,在四个法律文件中并没有一致的表述,也没有召回期间向消费者提供替代产品和赔偿消费者因配合召回而蒙受损失的相关规定。为此,笔者建议,中国应让所有产品的召回制度整体“上层次”,尽快制定效力层次更高、内容更加统一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行政法规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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