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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空前 合理解决需加强国际合作(2)

时间:2010/6/21 13:32:29 来源:网友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利益驱动使得市场上存在着违法甚至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比如说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一些非食用物质。苏志认为,这是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中国政府现阶段面临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下大力气、出重拳,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消费以及流通全过程,规范涉及食品的相关行为。

  对于食品安全,生产者饱受指责,监管者却也备受争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食品安全监管由农业、卫生、食药、质检、工商、商务、海关等多个部门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各自独立的分段监管。今春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厚就直言:“食品监管体制仍未理顺。”

  对此,罗云波表示认同:“现在的食品安全,大家批评最多的就是监管体制。这个体制里面最严重的就是‘多龙治水’,‘鸡多不下蛋’。”

  针对这一问题,苏志分析指出,分段监管是中国现有的体制造成的。目前情况下,任何一个相关部门都不可能把食品安全所有问题都承担起来。所以,从高层政府层面成立一个由副总理牵头的委员会,在目前是必须的。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由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被称为“4+1”体制。

  农业部对种植养殖食品农产品生产的环节进行监管,包括农业的投入物、饲料等等;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各级质检系统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管,质检总局下的食品进出口局进行进出口食品口岸的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作为专门规范市场的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的市场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销售环节的管理。这就是“4”。“1”就是卫生部有责任把四段分段管理,通过一些机制和制度整合起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指出,“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更不是靠监测出来的。”

  在陈君石看来,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度和投入应该说都超过了其他国家。农民分散生产,中小型企业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所以存在着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隐患。在这些条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中国的食品安全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在的问题不是我们国家缺少农产品的安全标准。不管是农药材料,还是其他投入品的标准,不管是国家的标准,还是农业部的规定,都是相当齐全的。问题是能不能遵守。”

  来自外部市场的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增长明显。1978年食品出口总额为61.05亿美元,进口总额为20.29亿美元。2008年食品贸易出口额上升至405.0亿美元,进口额为586.6亿美元。1978年至2008年年均出口增长率6.51%,进口增长率11.87%。

  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程国强预计,未来五到十年,中国可能会成为世界农产品食品第四大出口国。这是因为全球农产品贸易在升级,在向食品和农产品加工贸易方面发展,中国近期具有这样的优势。因为对大豆等原料性产品的需求,中国也可能成为第三大进口国。

  在中国农产品食品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管理已经成为扩大食品出口的一个关键因素”,程国强表示,最主要的背景是发达国家最近十几年来由于二恶英、禽流感等事件推动他们转变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传统贸易措施如关税配额等对国际贸易所起的作用逐渐削弱,而以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明显。

  在应对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技术性贸易保护主义预期。发达国家不断提高进口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内容更加复杂,涉及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动物福利、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程国强指出:“日本、欧盟、美国等相继修改了食品安全卫生法。我们一方面学习他们的管理体系、供应链体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这些措施的外部性越来越明显。比如说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它对日本国内控制农药残留是非常有效的,但同时也限制了中国对很多国家的农产品输出。欧美等国家提出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抬高了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门槛。”

  日本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就是食品安全措施所带的壁垒中的一项。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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