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卫生部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按卫生部、农业部的协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按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