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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

时间:2010/5/4 13:37:09 来源:慧聪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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