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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时间:2010/5/4 13:34:37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日前,丽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对部分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街道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城市建成区街道上违章搭建建筑内和违规设立摊点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现场制售、现场销售、餐饮服务),由城管执法部门监管,没有独立设置城管执法部门的县(市),由对应的执法职能部门监管;建成区内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搭建建筑内和设立摊点上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建成区内经    有关职能部门许可的搭建建筑和设立摊点上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由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建成区外食品摊贩的监管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工商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通知》明确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主体。商场、超市和其它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如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熟食店、米面年糕制品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奶茶、冷饮等冷热饮品店,贡丸、油条、烧饼、包子、烧烤等简易小吃服务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通知》还要求涉及监管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助机制,确定联系领导、处(科)室、联系人,做到信息畅通,密切协助。有关监管职能调整,接受新职能的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原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作,保证监管职责顺利交接,确保我市食品安全实现全程、无缝隙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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