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说法:
收取“服务费”必须明示
日前,扬州市餐饮商会公布了《扬州市餐饮行业 “自带酒水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草案),规定饭店酒店可以根据顾客自带的不同种类酒水收取5元—50元不等的“开瓶费”,也有其他城市的一些饭店也打出了“欢迎自带酒水”的告示。
对此,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人夏先生说:“由于顾客自带酒水时,饭店提供了场地以及服务,所以此时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他表示,上海最近不会出台关于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相关行业规定。基于食品安全等多方面的情况,饭店一般劝阻客人自带酒水。
对于坚持要自带酒水的顾客,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顾客与饭店相互协商,顾客说服饭店后再自带酒水;二是饭店在菜单或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费的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至于收费的具体标准,目前没有明确标准,由各饭店自行决定。但是在用餐前或顾客表示要自带酒水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不符合规范的,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保委投诉相关的店家。
律师观点: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杰律师表示:“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顾客开瓶服务费,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公平、自愿交易的原则,旨在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维护餐饮行业酒水暴利。因此这种行为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理。 ”陈海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