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第四条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奖励】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和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的,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条 【分级管理】渔业监督按如下规定分级管理:
(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二)沿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