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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餐桌 “安全”新说法

时间:2009/4/27 16:59:47 来源:每日新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苏丹红、毒大米、瘦肉精、三聚氰胺……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一时间疑虑重重。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就将正式实施,1995年10月30日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对老百姓来说,这些改变究竟意味着什么?记者采访了天津科技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李昌模副教授,请他就《食品安全法》的关键点进行解读。

  明星虚假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李教授解释,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而消费者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哑巴吃黄连。

  而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得监管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了法律依据。“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问责规定,并不是限制他们做广告,而是通过赋予他们一定的责任,增强他们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让他们在给企业做广告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李教授指出,“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

  食品添加剂有了“硬杠杠”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安全法》

  “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这些让不少人“谈剂色变”。

  李教授解释说,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只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添加量标准,就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说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安全标准的制定、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关于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与添加量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有具体的规定,没有得到国家认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应用于食品当中。

  安全风险警示不能慢半拍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法》

  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李教授说,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危险,做到预防在先。“食品安全和其他安全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特殊性就在于它没有试错机制。所以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很重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保健食品安上“紧箍咒”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

  “我国保健食品近年发展比较快,保健食品实际上也是食品,是一种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体机能的提高,但没有药理作用。”李教授说,很多企业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甚至宣称有治疗作用,然后牟取暴利,根据安全法这样做是违法的。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李教授建议,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通过立法使消费者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并使消费者享受选择权。

  “假一罚十”震慑造假者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

  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着漫长的索赔之路。“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造假者的处罚力度。”李教授说,过去,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出现问题时罚款是货值的3倍,但《食品安全法》则将之提高到10倍。“就是说,在你所有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后,针对违法主体恶意或故意造成的行为,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

  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这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来说都是一道“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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