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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收开瓶费能否成为全国的胜利

时间:2007/1/25 16:31:29 来源:金融界

    收取开瓶费只是酒店一厢情愿的规定,这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和罚则,因此,一直被酒店行业作为一种行规继续实施着。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元旦前夕,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这则消息迅即名列各大网站新闻排行榜榜首,关于开瓶费这个饱具争议的话题再次点起酒店与消费者、中国烹饪协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之间的“战火”。但是经过多方的唇枪舌剑,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在全国范围内并未有定论。正当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将成为“一个人胜利”的时候,贵州省率先将“禁止收取开瓶费”写入当地法规,该规定于2月1日起实施。该消息一公布,引起北京市民的极大关注,并期待禁止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早日惠及自身。日前,记者就开瓶费相关问题在北京进行了调查采访。

    争战导火索

    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胜诉

    去年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开瓶费该不该收

    烹饪协会、消费者协会各执一词

    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业内人士指出,“消费者虽然打赢官司但不可太过乐观”,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的确,案件一审判决后,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协会立即召集了15家区县协会及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行“餐饮行业维权及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会议上大家口径一致,认为消费者自带酒水影响酒店赢利。随后,中国烹饪协会发布《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公开声明:自带酒水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

    不管是服务费也好,开瓶费也罢。酒店收取就餐以外的费用,消费者心里自然不满。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开发布联合声明,认为自带酒水收费违反法律: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赋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等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也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为何收取开瓶费

    酒店通过酒水赚取利润

中国烹饪协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开瓶费问题分别站在商家和消费者一边,那么商家和消费者又有什么话要说?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多家酒店发现,许多酒店并没有受“湘水之珠酒店败诉”的影响,而对消费者作出让步,仍挂牌醒示或口头提示,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否则不是不能享受酒店的打折优惠就是要收取一定额度的开瓶费。记者同时发现,除了在店堂内、菜单里简单印上一句“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很少能够主动、清晰、准确地告知消费者,酒店为何禁带酒水。

    1月18日晚,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阿俊酒家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红酒,服务员见状立即表示:“对不起,如果您享用自带酒水的话,我们将收取10元的开瓶费。此外,饭后我们不给开发票。”当记者表示不解时,其值班经理解释道:“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时,酒店给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产生的电费、水费、人力等费用,超过了酒店应该正常承担的费用,这降低了餐饮酒店的利润;从食品安全卫生以及消费者自己的权益来说,消费者自带的酒水一旦发生因假冒伪劣酒水引发的食物中毒,很难分清其中责任,这将会危及酒店的安全生存。但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酒店是凭酒水赢利的,消费者自带酒水就会造成酒店的酒水滞销。”酒店老板的说辞似乎有些道理,但对这一说法大多“上帝”并不理解,新浪网对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作了一项民意调查,结果近9成参与投票的网友表示酒店收取开瓶费不合理,而反对的原因是因为酒店的酒水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

    政府部门能否行政干预

    商务部:企业自主但须明示

    中国烹饪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唇枪舌剑并没有让北京乃至全国的开瓶费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相关部门也没有出面进行行政干预,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对此,接受《中国消费报》记者采访时,国家商务部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表示,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对此,商务部门没有行政权力来干预。他认为,餐饮企业应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充分的选择自由。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餐饮企业。目前,不少餐饮企业主要靠酒水销售来平衡经营收入,徐敏认为,行业协会制定行规应该依法进行,应该用于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对本行业的某一项收费加以规定。徐敏呼吁广大餐饮企业考虑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意见。

    开瓶费如何杜绝

    法学专家:应早日立法

    针对开瓶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非“救命稻草”,餐饮企业的赢利点很多,对企业来说无形的品牌利益比眼前的利益更重要,因此,企业应该有长远的眼光。和谐的消费环境对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都将是双赢的。此外,刘俊海表示,收取开瓶费只是酒店一厢情愿的规定,这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和罚则,因此,一直被酒店行业作为一种行规继续实施着。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因此,想彻底解决“开瓶费”的问题,相关部门就应尽快立法,贵州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个很好的典范,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尽早让全国的消费者都能享到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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