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是一个争论多年的老话题了。然而,近来却因为“北京一法院判决某酒楼返还消费者100元‘开瓶费’”和“温州23家酒店结成‘谢绝自带酒水’同盟”两起新闻事件,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其实,梳理一下“开瓶费”产生的过程不难发现:“开瓶费”之争源于“是否可自带酒水进入酒店餐馆消费”之争。早期,酒店餐馆为维持利润,纷纷“谢绝自带酒水”。不过,此种做法被认为是用来维护暴利的霸王行径而遭到消费者的反对。从法律角度讲,“谢绝自带酒水”确有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之嫌。对此,酒店餐馆也心知肚明,因此对“谢绝自带酒水”规定的执行也并不十分较真。但他们又不甘心,于是便炮制出“开瓶费”来作为应对手段。不料,“开瓶费”也重蹈覆辙,成为众矢之的。
笔者以为,“开瓶费”之争,实质是消费者和酒店餐馆的利益之争。酒店收取“开瓶费”,是想阻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希望在酒水服务上获利,这本无可厚非。而消费者之所以反对收取“开瓶费”,是因为这一条款不公平,而且操作不透明,最主要的是增加了自身的经济负担。
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都理直气壮。但双方看问题都有些片面。酒店方面,收取“开瓶费”,确有借助酒水服务获得较高利润之嫌———谁都知道,同一瓶酒,在酒店里的卖价往往比商场高出许多;消费者方面,主张拒绝“开瓶费”,也确实存在对酒店的人工、电费、器具损耗等经营服务成本的忽视。
笔者认为,若求破解之道,亦应适当分“利”———找到一种合适的办法或机制,协调、规范双方“利”益关系,合理分“利”。试问:假如收取“开瓶费”时公开透明,且价格高低又在人们可承受的范围内,是否也就不会存在“开瓶费”之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