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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垄断 吉马酒业败诉

时间:2005/5/8 8:54:32 来源:厦视在线
    在酒类行业中有一种“独占地盘”的做法,经销商会向卖场提供“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为的就是要获得品牌的独家经销权。去年年底,市工商局以这一做法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华夏长城”葡萄酒的销售商——厦门吉马酒业公司进行了处罚,吉马酒业公司不服,把市工商局告上法庭。思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判决。
    
    昨日上午,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被告厦门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吉马酒业公司处15万元罚款。
    
    被告市工商局代理人:我们是表示满意的,我们认为判决是公正的。
    
    去年年底市工商局在调查吉马公司时,发现吉马公司在销售自己代理的“华夏长城”葡萄酒过程中,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向我市的7家餐饮、娱乐单位支付现金或实物,以获得华夏长城的独家销售权,排斥长城系列中的“烟台长城”和“沙城长城”以及其他品牌葡萄酒。工商部门认为吉马公司是以贿赂的方式销售商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吉马公司作出罚款15万的处罚。
    
    被告市工商局代理人:所有企业都要通过产品质量竞争、价位的竞争、服务的竞争来强占市场。不能通过一些价位的付款、通过买场的行为构成垄断,这样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实际上也损害商家。
    
    但吉马公司觉得,经销商对经营场所交一定的“进场费”、获得进入的资格,这早就是一种商业惯例,并不构成商业贿赂。
    
    原告吉马酒业公司代理人:你说他没有这样,没办法进入正常的经营场所。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吉马公司向这些经营场所交所谓的“进场费”,目的就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也危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构成商业贿赂。工商部门对他们的处罚是正确的。
    
    原告吉马酒业公司代理人:这样既要花钱进入经营场所又要被处罚,我们觉得这是不是很公平的地方。
    
    目前原告方还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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