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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环境分析(中)

时间:2005/3/15 16:37:54 来源:新华社

    劣质食品泛滥,不断出现食物中毒的恶性案件。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指出,“多头管理”和缺少“细则”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的主要原因,并对此表示了担忧。

——缺少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

    我国目前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专家程言清和黄祖辉认为,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即缺少“细则”,因此可操作性差,真正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尤其是对生产商和经销商的经营行为未作明确规定。法律上的盲点导致了对缺陷产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如何界定食品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对于缺陷食品及其责任主体由哪个具体行政部门管理?为消除系统性缺陷食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责任主体应采取哪些具体步骤?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从法律上得以解决。使处理缺陷食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修改我国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设立全新的民法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继平对制定食品法的态度非常明确,“如今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的部门太多、法律的处罚力度却又太轻。所以,必须立即制定一部《食品安全法》,协调统筹各个部门,并且加强处罚力度。”李继平认为,法律是监管的力量之源,食品药品事关所有人切身利益。从监管的角度来说,食品比药品难度更大。全国有100多万家食品生产性企业,90%以上都是低门槛进入这个行业,这些企业起点低,又大多处在城乡结合部。所以监管的难度很大。监管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现阶段靠哪一家都不能包打天下,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来整合监管资源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目前这个领域里已出台与食品质量有关的法律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动植物检疫检验法等。

    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相对滞后,特别是一些法律条款存在打架的问题,惩罚数额难以掌握的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例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总体处在处罚偏轻或威慑力不够的问题。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5万元不等的罚款。这个执法条款本身的问题是处罚起点太低,执法仲裁空间太大。而同样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却规定,责令停业生产销售,没收全部违法生产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所得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正是这样,所以才会出现某一产品质量有问题时,往往是多个各自有自己的检测结果,而这种结果打架,使执法行为处于尴尬的境地,也造成了大量的食品执法案件不能客观公正予以解决,从而也出现了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和半截案,群众意见很大,也大大损害了执法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食品安全就需要尽快专门立法,完善这个管监链,明确执法主体。”王维忠代表说。而同样赞成立法的祝义才代表说,应修订和整合现有的“部门法”,从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食品,不能有任何缝隙;明确占据主导地位的部门,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唯有这样,才能还健康于民,还安全于民,还信任于民。”

——监管食品安全的行政部门职能不清

    在我国,农业局、畜牧局、渔业局、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贸易局、检疫局等部门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的生产和管理,监管食品质量,但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结果是大家都在管,谁也管不好。

    两会上,几位全国人大代表数出了食品安全管理的近10个部门: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业、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制造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有公安部门加入;如果安全问题出在学校或建筑工地,教育和建设部门肯定不会视而不见。管晓虹代表说,前两天她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管理食品安全的部门多达近10家,存在很严重的多头管理现象,而且,这种“多头管理”也并没有管好食品安全问题。

    “七、八个部门,你管你的,我管我的。利益被分割了,就好像一块面包,被硬生生地扯成七八片。”来自食品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秀林说,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突出问题——农业部门要负责管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质监部门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生产领域执行情况;卫生部门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等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家;商委要负责生猪屠宰和食盐加工、销售行业监管;药监部门要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和监督执法……从养殖到加工到市场流通再到出口,一种食品至少涉及七八个部门以上,少了谁都不行。 

    监管部门众多,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为数众多,难以统一。江苏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才代表对此做过非常详细的调查。他发现,在这些监管部门后面,有食品标准、产品质量、食品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管理、动物防疫等20部以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然而法与法之间相互协调性差,配套性差,成了真正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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