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之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在国家、省、省辖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和公司、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办的职工食堂、学校食堂、营养食堂等,由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具体分工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