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规例指出,由12月起所有酒类均需附浓度标签。进口香港或在香港制造供应本地市场的所有酒类,在评税时须附有注明酒精浓度的标签。这将有助于海关缩短检查、评定应缴税款,以及处理缴交税款申请所需的时间等,以节省资源。
修订规例赋予执行标签规定可有12个月的宽限期,可至2004年11月30日,让本地酒类进口商和制造商可为遵守该规定做充分准备。
香港酒业商会和部分主要的酒类贸易商,均对酒精浓度的标签规定表示支持,并认为标签规定不会增加成本。由于中式酒精不时出现新酿造方法以配合市场的发展,使《应课税品规例》中的中式酒精订明品质标准变得不合时宜,造成不必要的限制。然而,关于西式酒精和葡萄酒的订明标准,则与国际的认可标准相符,因此可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