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消费者直接征收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直接或间接用于发展副食品生产,搞好生产、供应和平抑市场价格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按照《办法》,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性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对中央在湘和外省驻湘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依据相关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本报记者 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