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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如何保护

时间:2003/1/27 0: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几百年来,法国香槟、干邑酒之所以久负盛名,是得益于原产地域保护制度,法国人发明的原产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独特的加工制作方法,独特的法律制度安排

■政策解读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这一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原产地域产品是法国葡萄酒——香槟和干邑。

从经济和社会效益看,法国干邑酒产量的95%出口,行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汇100多亿法郎。香槟酒每年产值200亿法郎,出口在100亿法郎以上,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葡萄酒业的繁荣带动了葡萄种植、育苗、玻璃、制板、印刷、制桶、铸造、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数十万人的就业。难怪法国人自豪的把香槟、干邑酒当作珍贵的国家经济文化遗产,甚至国家的形象。

独特的制度安排

经过100多年,法国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国、欧盟原产地保护的法律体系大致有: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原产地域保护的基本原则。如法国原产地名称的规则是由消费法典L.115-1条所确定的。第二,主管部门发布法规,具体规定原产地域范围,传统工艺方法,产品质量特性要求以及市场监督等。第三,由政府授权的行业或协会发布经国家认可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如种植要求、加工日期、使用工具、采摘方法、窖藏要求等,这种规范也是强制性的必须实行。

这些规定,几乎囊括了葡萄酒种植、采摘、运输加工、窖存、调制、质量、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透明、公开、详细、可操作。

在产权安排上,法国认为原产地域、地理标志,属于国家无形资产和文化遗产,属于公权、公法范畴,不能归个人,要受到国家保护和监督。国家授予私营个体组成的集体、协会以使用权,地理标志是私营者使用的公有财产。原产地的地域划分是通过国家法律认定的,如1909年5月1日法国法令规定了干邑酒产区的地域范围,1938年1月13日的法令把这一地域范围修订为6个小区,直至今日。

法国保护机构的设置

法国保护机构的设置施行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主管部,内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原产地域保护。一级是依据1941年4月12日的法律,设立国家干邑酒行业办公室和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这是两个准官方机构,有规章制度制定发布权,其经费来源于酒的附加税。香槟行业委员会年度经费为8000万法郎,主要职责是保证原产地域产品来源的真实性,保证产品质量、信誉,防止侵权,维护农户和酒商的共同利益,财贸部任命一名监督员代表国家参与管理。对内,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业管理。对外,与欧盟、国际组织、商贸企业、科研机构、媒体进行交流协作。

依据法律,从葡萄的种植到酒的加工、销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详尽的计划,规定和各类证书。如发放种植许可证、葡萄品种卡、采摘证,压榨簿、收摘申报表、储存申报表,产地证书、行业卡、营业证、运输许可证等,几乎所有环节都有证书。

法国干邑办还实行阶段管理,从种植到销售,5个阶段、5份表格,全部录入计算机,对果农的家庭情况、地段、葡萄品种、生长月纪录、产量、原料、工艺、库存量、质量、销售、出口等全部登记,一式三份,分别交海关、税务等部门共同监督。

使用原产地标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登记备案、编号、注明厂名厂址、产地、日期、产量、销往地等,并设有密码防伪。严格的管理,敬业、效率,使干邑办在国家、果农、酒商乃至国外都有相当威望。

100多年来,法国的原产地域保护制度,在保护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果农、酒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并广泛得到了国际公认。法国政府通过政府间协议,取得许多国家对香槟酒的原产地保护。

目前欧盟所有国家及北欧、东欧、非洲、亚洲、澳大利亚、南美、加拿大等大多数国家,都认同对香槟酒的保护。在一些国际公约中,如《里斯本协议》、《马德里协议》、《巴黎公约》等,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命名制度,均有表述和规定。特别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1-4款,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在TRIPS协议中,还专门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进行额外保护,这充分表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重要国际地位和重大影响。2000年6月,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智利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要建立一个原产地通报及注册的多边体系。《建议》就原产地域产品的信息通报、注册、确认、争端解决等问题表达了看法。不少国家正在学习借鉴法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以保护民族精品,增强国际竞争力。

中国保护制度的确立

从1995年开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了同法国干邑办、农业部、财政部和欧盟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每年互派人员考察访问、培训研讨,加深了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着手建立中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特别是在199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1998年9月,中国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诺斯潘签订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两个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经过多年的反复研究探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发布,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目前,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有《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6号令)、强制性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技术法规)。很显然,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有了初步基础。

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也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下设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另一级是有关省、区、市质监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质监部门、行业主管、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报办向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提交申报手续,申请地域保护,受理并初审生产者的产品保护申请,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各级地方质监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定检验机构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法规司司长 刘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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